我从银行贷款借给他怎么啦?
我们之间是签了借款合同和借据的,是合法的!
他们就应该按照我们的约定还给我,并支付利息!
况且,他们还没有全部还清给我,为什么我要被判刑?
林某某说得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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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提起公诉。雷州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并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林某某不服上诉,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也就是说林某某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被告人林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于2012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多次从某银行累计贷款208.8万元,然后分别高利转贷给吴某、黄某、陈某等人,从中获利52万多元。截止案发后,林某某已将银行贷款的本金208.8万元全部还给银行,并在一审判决前预缴罚金65万元。
检察官释法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本案中林某某通过向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后转贷给他人从而获取高额利息52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虽然林某某签了借款合同和借据,且转贷的本金尚未全部回本,但其已高额获利52万多元,不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
此外,本案中林某某虽然与借款人之间签了借款合同和借据,但林某某不是用自有资金出借,而是套取银行的贷款,故林某某的转贷行为无效,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保证其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免因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像本案中林某某一样,虽然获利52万多元,但转贷的208.8万元本金尚未回本,欠下银行的贷款208.8万元照样需要还,还要接受一年二个月的牢狱之灾,实属“赔了夫人又折兵”。
再次提醒,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提高法律意识,戒除侥幸心理,切勿高利转贷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